(2016)陕090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平与唐明雁、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唐明雁,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248号原告唐平,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3月1日,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告唐明雁,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17日,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尚富,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平与被告唐明雁、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明雁、尚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平撤回对被告唐明雁、尚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