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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平与唐明雁、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平,唐明雁,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248号原告唐平,男,汉族,出生于1990年3月1日,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被告唐明雁,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17日,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尚富,男,汉族,出生于1978年9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平与被告唐明雁、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明雁、尚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平撤回对被告唐明雁、尚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