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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潘丽婷、林浩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潘丽婷,林浩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3民初22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8号。负责人:成晓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卫国、方思华,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丽婷,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清远市清新区,现住清新区。被告:林浩均,男,1985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诉被告潘丽婷、被告林浩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被告潘丽婷、被告林浩均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本案被告潘丽婷、被告林浩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计42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国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友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