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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捷与被执行人李增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捷,李增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513号申请执行人王捷,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马鞍小区332号。被执行人李增长,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九宫山风景名胜区李家铺村七组2号。现羁押于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捷与被执行人李增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增长现被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刚人民陪审判员谢家奋人民陪审判员成厚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邓泉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