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708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梁起文。被执行人:赵连祥。梁起文申请执行赵连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