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5执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708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梁起文。被执行人:赵连祥。梁起文申请执行赵连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经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