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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徐宝卫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徐宝卫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1454号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被告徐宝卫,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宝卫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宝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