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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3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熊国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87号罪犯熊国强,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28240.95元(已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熊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熊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