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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默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绍兴县默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娜,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108-1号。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法定代表人:齐智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明,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北京市海淀区集体三里河路9号中建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默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河桥万达广场2幢13008室。法定代表人:董美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默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机电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沈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岩担任审判长、刘春杰主审、张维佳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建一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因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建一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36元,减半收取2818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岩审判员 张      维      佳审判员 刘      春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冲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