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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秀玲诉马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马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022号原告王秀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被告马荣,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与被告马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