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秀玲诉马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马荣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1022号原告王秀玲,女,1963年8月1日出生。被告马荣,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玲与被告马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玲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