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臣、孟凡如与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臣,孟凡如,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赵臣,男,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孟凡如,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一组团6号楼5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宝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陆忠军,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臣、孟凡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宝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陆忠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金志学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杜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