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董仕海农村承包经营户,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董世全,男,土家族,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桃花源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群,县长。委托代理人杨通友,该县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董仕海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董仕海,又名董世海,男,土家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一审第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龚滩镇大理村1组。负责人董泽洪,组长。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因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4行终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再审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复登记颁证,侵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被诉农地承包权(2010)第CQ38110101006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小地名“园子”的土地,系依据董仕海农村承包经营户持有的1998年《酉阳县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代副本)》予以登记,该证对土地“园子”登记的四至界限与董仕海农村承包经营户1998年的《酉阳县农业承包合同分户清册(代副本)》一致。因此,被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销被诉土地行政登记行为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林地“和尚保”与董仕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土地“园子”实地东西界线明显,故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认为被诉土地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起的本案诉讼并无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指出。综上,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世全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王 乐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