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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留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留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346号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樊喜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留柱,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留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张留柱已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