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永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624号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立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户。被告:徐永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徐永忠已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用,纠纷已经解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江市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维蓉人民陪审员 曾宪法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