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财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与山西鑫泽亿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天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山西鑫泽亿科贸有限公司,太原市天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素敏,张来喜,王小冬,胡克琴,李强,胡克庆,姚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68号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44号民生国际底商。负责人:郑雁峰,主任。被申请人:山西鑫泽亿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77号临街门面东起5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被申请人:太原市天地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19号天地水办公楼102室。法定代表人:胡克琴。被申请人:李素敏,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张来喜,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王小冬,女,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胡克琴,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李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胡克庆,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姚秀英,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9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胡克琴名下位于滨河小区9幢11层5号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上级社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克琴名下位于滨河小区9幢11层5号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亲贤北街分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