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先保与王庆花、长治县方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保,王庆花,长治县方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1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刘先保,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王庆花(又名王庆华),男,1974年4月14日,汉族,住长治县。被执行人:长治县方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先保与王庆花、长治县方信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庆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庆花银行存款120198.8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潜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