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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6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生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549号罪犯黄生,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2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05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59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22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42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5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黄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90.5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黄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