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克全与孙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克全,孙召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914号原告:杨克全,居民。被告:孙召军,居民。原告杨克全与被告孙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克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召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借我现金20万元,约定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应在2016年5月1日还清本息。被告亲笔立下借条一张交我持有。逾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付。被告孙召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召军向原告杨克全借款共计20万元,并于2016年2月2日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条一张交原告杨克全持有。原、被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利息为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召军向原告杨克全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原告杨克全要求被告孙召军按照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综上,对原告杨克全要求被告孙召军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召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召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克全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由被告孙召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