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行审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县国土资源局与焦艳红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叶县国土资源局,焦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22行审215号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宏伟,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焦艳红,女,1967年5月21日,汉族,住叶县。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叶国土资罚(2016)第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翠平审判员 王国平审判员 杨希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