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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成俊与李振旭、李丽萍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俊,李振祖,李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成俊,女,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被执行人:李振祖,男,1958年11月20日生,汉族,石林县人,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丽萍,女,1962年10月15日生,云南省曲靖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关于成俊申请执行李振旭、李丽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石劳仲案字(2015)石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振祖、李丽萍支付申请执行人成俊案款1409212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成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振祖、李丽萍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俊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1409212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29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