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吴泰食品机械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吴泰食品机械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莹,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市吴泰食品机械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机电院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吴泰食品机械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市吴泰食品机械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