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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横支行、刘雷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横支行,刘雷波,沈江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横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六横路106号。负责人:谢建成,行长。被执行人刘雷波,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沈江雷,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于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雷波、沈江雷的银行存款56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上述执行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佩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茗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