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2016)1379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宝,朱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张庆宝,身份证号230103193809240318,男,1938年9月24日生,汉族,哈尔滨工业大学高级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巴复华小区A6栋1单元802门。被执行人:朱慧,身份证号230102197305081642,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平安保险公司保险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宽城街86号6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宝与被执行人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5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