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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4月19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平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10月14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将被告人陈某平的身份变更为被告人陈某。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4月1日16时许,彭某(已判刑)欲驾车进入由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开发的华盛天下城项目工地,因该工地要求进入工地的车辆、人员需出示通行证,后彭某因没有通行证与看守工地的人员谢某甲、谢某乙、陈某(均已判刑)相继发生争执,彭某打了谢某乙一巴掌,随即遭到谢某乙、谢某甲、陈某围殴。经覃某劝阻后双方住手。彭某不服,便打电话称自己在华盛天下城工地被工地人员打了,邀约梁某(已判刑)、孟某乙(死者)等人来现场帮忙,孟某乙随后又打电话要约被告人陈某前去帮忙。在彭某叫人的过程中,工地方的覃某、谭某(均已判刑)也打电话叫陈某甲(已判刑)带人来现场帮忙,覃某工地内找到羊镐、钢管、铲子等器械放置于一旁,同时嘱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等人准备东西防身,防备对方叫人打架。被告人陈某及彭某乙(另案处理)、孟某乙等人先后赶至华盛天下城工地门口与彭某回合。之后孟某乙、梁某先后驾车赶到孟某乙家处,由梁某将孟某乙车尾箱内的6、7把“管杀”等凶器搬至梁某小车后座内,而后二人回到工地。陈某甲带领陈某乙、何某(均已判刑)携带砍刀赶到现场。后孟某乙(死者)、梁某、彭某乙及被告人陈某等人手持“管杀”冲进华盛天下城工地大门内对工地人员谭某、覃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进行砍杀,陈某甲、陈某乙、何某三人见状也陆续进入工地,陈某乙、何某手持砍刀趁彭某方不备进行砍杀,陈某甲抢走梁某的管杀后,双方拿刀互砍,彭某拿铲子上前乱舞,谭某持镰刀,覃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持钢管、羊镐与对方斗殴,期间陈某甲手持管杀先将彭某乙砍倒在地,随后将孟某乙颈部砍伤,孟某乙等人受伤后纷纷向工地外逃跑,被告人陈某也随即逃出工地。陈某甲、谭某等人追至工地外后又返回工地,在工地大门口的门卫室前,覃某、谢某乙、陈某又持械对受伤躺在地上的彭某乙进行殴打。此次斗殴致孟某乙死亡,梁某、谭某、覃某、彭某乙等人受伤。经鉴定,死者孟某乙,系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左颈部,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梁某、覃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2016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怀化市公安局人口办证中心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同时辩解自己虽然参与了斗殴,但是案发过程中没有砍伤他人,且是出于朋友义气为帮孟某乙而参与斗殴。自己的名字是陈某,陈某平为曾用名。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聚众斗殴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华盛公司”代陈某甲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孟某乙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再查明,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平),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有两份有效的户籍信息,分别为陈某,身份证号码××,陈某平,身份证号码××。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平的身份信息起诉至本院,2016年9月9日,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将名字为陈某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邵东县界岭乡先进村1组24号的户口注销。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于2016年4月19日17时许,在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人口办证中心被抓获归案。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陈某甲等人被判处刑罚情况。4、“华盛天下城”工地大门前监控视频截图,证明2014年4月1日16-17时斗殴现场的情况。5、证人孟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孟某甲接到彭某的电话,赶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的华盛天下城工地大门时,看见彭某与梁某、“平丫子”及另几个人。梁某突然拿着“管杀”带头冲进了工地。接着一些人也拿着“管杀”跟着冲了进去与工地里的人砍了起来,孟某甲看见彭某乙被人砍倒在工地内,孟某乙因脖子受伤倒在了马路对面的地上。孟某甲赶紧与人一起将孟某乙送往了医院,但孟某乙最后仍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6、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日下午,杨某甲在保安室值班。有一男子因没有出示“通行证”要开车进工地,被工地看守人员拦着,结果双方吵了起来。被劝开后,开车的人便打电话找人。不久,便有10几个年轻人冲进来与工地上的人打了起来。因见场面混乱,杨某甲只是远远躲着,因此不清楚打斗的具体过程。事后,杨某甲看到有名脖子流血的男子倒在工地外的马路上。证人向某甲、杨某乙的证言分别印证了杨某甲所证明的内容。7、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点多钟,彭某打电话给沈某称“华盛天下城”的保安不让他进工地,还动手打了自己,沈某赶到工地大门时,彭某当时对沈某讲不找公司的麻烦,只找打了自己的保安。沈某看见梁某为首的10余人全部拿着管杀、开山刀冲进工地与看守工地的保安队人员打在一起,随后便看到梁某一方的一名男子捂着脖子走出了工地大门。8、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周某甲正在案发现场旁的工地上指挥桩机进行施工,看见有名男子因没有通行证欲进入工地被看守工地的保安拦住,后双方发生吵骂。因该男子先动手打了其中一名保安,一旁的多名保安遂持安全帽打那名男子。在被保安人员劝开后,该男子打电话喊人,该男子所喊的人陆续过来,因突然看见有人拿着长砍刀冲进大门,周某甲赶紧躲到了一边,接着看见里面的保安人员拿着洋镐、铁铲等工具与对方对打起来。看见有一名男子倒在大门对面的马路边。证人周某乙的证言印证了周某甲所证明的内容。9、证人岳某的证言(时任“华盛天下城”项目部负责人),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岳某接华盛公司的沈某的电话赶到工地,岳某劝彭某等人不要打架。彭某叫来的10多个人与工地上的保安在大门的栏杆前对峙着,突然这伙人中有人跑到马路对面一台黑色小车上拿了几把“管杀”冲进了工地的大门内,着黑色马甲的男子接过一把“管杀”后,一伙人首先砍向一名着白色上衣的胖保安(指覃某),接着与大门内的保安对打起来。岳某赶紧躲进了沈某的车内,不到一分钟,孟某乙捂着左边脖子往外跑,彭某一伙人接着被工地的保安追出了大门。10、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1日下午4点多钟,彭某开着台黑色奔驰车想进入工地,因没有“通行证”,被拦住。双方发生了吵骂并有肢体冲突。彭某一面打电话告诉他人称自己在工地被人打,要人过来帮忙。覃某遂动手将大门旁正在施工的工人所用的锄头、洋镐等工具收集到一边。在彭某所叫的人陆续来到工地门口时,陈某甲也来到了工地。杨某丙退进了门前的保安室内。突然看见梁某、“卷子”拿着“管杀”冲进工地对着覃某就砍,孟某乙及“平丫子”及几个人也拿着“管杀”冲进工地砍人,谭某见状便拿起工地平时砍草用的镰刀冲上与对方对砍在一起,陈某甲冲上去从对方人员手中抢过一把“管杀”,在与对方对砍过程中朝孟某乙的上身砍了一刀。杨某丙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平丫子”进行了指认。11、证人向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双方打架的起因及经过,并证明工地的内保人员从地上捡起钢筋与对方7、8个带刀的人打了起来的有关事实。12、证人王某甲、周某丙、向某乙、周某乙、王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工地门口有人发生斗殴的有关事实。13、同案人彭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彭某欲进华盛天下城的工地,因没有通行证,被大门口的保安拦住。彭某与保安发生了争吵与肢体冲突,彭某打电话将被打的情况告诉了自己的舅舅孟某甲、孟某乙,还联系了梁某及曾强斌、彭某乙、“平丫子”等人,这些人也陆续来到了工地门口。彭某冲进工地后,操起一把铲子与对方舞了起来,接着被人追出了工地。辨认笔录证明,经彭某辨认,辨认出2014年4月1日同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系陈某平。14、同案人梁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梁某先后接到彭某、孟某乙的电话,称彭某在“华盛天下城”工地被人打,要梁某赶紧过去。梁某赶到工地门口时,孟某乙打电话称出了车祸,要梁某送钱过去。梁某随即开车赶到孟某乙出车祸的现场替孟某乙赔了钱,之后开车随孟某乙到孟某乙的家中,将原本放在孟某乙车尾箱的六、七把“管杀”搬到了梁某驾驶的小车后座上,后开车与孟某乙一起返回到工地的大门前。孟某乙便讲“不谈了,给我搞”。梁某、彭某乙等人闻声后即到梁某车上取出“管杀”冲进了工地。梁某不但手中的“管杀”被抢走了,而且头上还被砍了一刀。当梁某跑回车上重新拿了把“管杀”准备再次往工地里冲时,因看见自己一方的人都在往外跑,梁某便跟着跑往了马路对面,并看见已跑到梁某车前准备拉车门的孟某乙正往地上倒,左侧的脖子上出了很多血。梁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辨认笔录证明,经梁某辨认,辨认出2014年4月1日同其一起参与聚众斗殴的男子系陈某平。15、同案人陈某甲供述,证明陈某甲主要职责是协助保安人员看守工地,负责工地安全。4月1日下午4点左右,覃某、谭某先后打电话联系陈某甲,称可能要打架,让陈某甲带“家伙”过去帮忙。当陈某甲联系何某准备砍刀等凶器,并驾车与陈某乙接何某一起赶到工地外时,对方已拿着“管杀”等凶器冲进了工地。陈某甲赶紧转身追过去,并经陈某乙的协助在大门口从对方一人手中抢过一把“管杀”,之后先在门卫岗亭附近将对方一与覃某对砍的黑衣男子砍倒在地,后见谭某头部在流血,便从侧面朝与谭某对砍的人的肩膀附近砍了一刀,接着与手拿钢管、木方的覃某、谭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乙、陈某、何某等人一起将对方从工地追到了马路对面。陈某甲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某甲辨认,确认公安机关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在“华盛天下城”一标项目部院内提取的管杀中长135.5cm的“管杀”系陈某甲从梁某手中夺取后连砍过两人的凶器。16、同案人覃某供述,证明在“华盛天下城”负责配合正规保安人员看守工地,验看外来人员是否有通行证。4月1日下午4时许,彭某开着台黑色的奔驰轿车要进工地,因没有通行证被覃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几个人拦住。因由此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彭某给人打电话称自己被人打,要人带东西到工地上来。见此情况,覃某便从工地收集了钢管、铲子及洋镐等器械,还与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等人打招呼,要他们找东西准备防身,而且还与陈某甲通电话,称工地出事了,可能要打架,要陈带人过来帮忙。谭某闻讯来到大门口后,也与彭某发生了争执。没过多久,对方就有人拿着“管杀”等冲进了工地,覃某在躲过对方一刀后拿起一根事先准备的钢管与对方对打,没一会,对方的人突然都跑出了工地。覃某一伙追出工地后,见对方有名流血的男子躺在了地上,便停下返回了工地。覃某后来用的“管杀”及陈某甲用的“管杀”都是从对方手中抢过来的。覃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17、同案人谭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1日下午,因华盛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丁前进通知公司组织了客户到工地看房,负责工地安保工作的谭某组织了工地的保安人员及公司的内保人员加强大门值班,4时许,接到大门口有人打架的报告后,谭某即赶到现场,与彭某发生争执。因双方互不让步,彭某还在打电话喊人准备闹事,谭某便电话联系了陈某甲,要陈快点带人过来。谭某交待谢某甲、谢某乙、陈某、覃某等人防备对方冲进来打架。不久,对方有7、8个人手拿“管杀”冲进工地大门对着覃某等人砍了起来。谭某被人从身后用“管杀”砍伤脑袋。一阵混乱后,谭某等人将对方的人员追出了工地大门。谭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18、同案人何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陈某甲打电话要何某准备砍刀等凶器,之后到何某后一起来到“华盛天下城”工地门对面的马路边。陈某甲下车到工地内打了一转后返回车里时,突然冲向工地。何某立即拿出两把砍刀,递了一把给陈某乙后,冲进了工地大门。见一名男子正在砍陈某甲,何某便从身后朝该男子砍了一刀,之后便转身跑开了。何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何某确认公安机关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在“华盛天下城”一标项目部院内提取的砍刀中的一把长80cm的砍刀系何某在工地大门内打斗砍人时所持的凶器。19、同案人陈某乙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点多钟,陈某乙与陈某甲在一起,陈某甲接到一个电话后,称“华盛天下城”工地有人闹事,邀陈某乙过去帮忙。陈某甲开车与陈某乙开车接了何某,后三人一起来到工地的大门对面。陈某甲下车到工地内转了一圈刚准备上车,见有人手拿管杀冲向工地,便跑了过去。陈某乙见状赶紧下了车,在接过何某取出的砍刀后,陈某乙、何某一人持一把砍刀跟在陈某甲后面跑向了工地。见有人要砍陈某甲,陈某乙遂上前朝其中一人的手臂上砍了一刀,之后舞着刀跟着陈某甲的后面冲进了工地,随后又跟着众人一起出了工地大门并回到了陈某甲的车上。陈某乙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0、同案人谢某甲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彭某当时开着台小车要进入工地,由于没有通行证,被覃某、谢某乙拦住并与谢某乙发生争执,还动手打了谢某乙一耳光,结果遭到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等人围殴。彭某便给人打电话,喊来了两辆车停在了大门口,谭某见状便打了电话喊人过来帮忙,没几分钟,便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冲进了工地,谢某甲与陈某、谢某乙、谭某等人见状马上拾起旁边的钢筋、木棒等器械冲了上去,谭某喊的陈某甲、何某等3人也从工地外面冲进来一起与对方的人对打在一起,很快将对方追出了工地。谢某甲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1、同案人陈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在工地门前值班,当时彭某开着一台小车要进工地,由于没有出入证,被拦住。不知什么原因彭某将谢某乙扇了一巴掌,谢某乙一还手,陈某与谢某甲等人便一起上前帮忙打人。被劝开后,彭某就打电话找人,要人过来砍人。覃某也将情况打电话告诉给了谭某。陆续来了十几个人声称要打谢某乙。见谭某上前与对方带头的男子理论,陈某便进到了门卫室内。没过多久,大门口突然打了起来,其中还有四五个人拿着砍刀。陈某见状便冲出去找了把洋镐与彭某对打,但都没有打到对方。回来时见对方有个穿黑衣服的男子躺在路上,被陈某踢了几脚,覃某、谢某乙、谢某甲也用手里的东西分别打了那男子。陈某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2、同案人谢某乙供述,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欲开车进工地的彭某因没有进出工地的通行证被谢某乙及覃某、陈某等人拦住后,与谢某乙发生口角。因彭某动手打谢某乙,结果遭到谢某乙、谢某甲殴打。被覃某等人劝开后,双方仍继续吵骂。见彭某在打电话喊人,覃某也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保安经理谭某。有6、7个男子突然拿着“管杀”冲进工地开始砍覃某,谭某见状赶紧喊帮忙,谢某乙拿着根废弃的铁栏杆、陈某拿着把铁锹与其他人一起冲上与对方的人对打,很快将对方的人赶出了工地大门。谢某乙同时对照监控视频的截图对参与斗殴的同案人进行了指认。2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4时许,其接到朋友孟某乙的电话称其侄子在华盛天下城被人打了,要其过去帮忙看一下,后其赶到医专对面的华盛天下城工地伙同孟某乙等人手持管杀与工地方的人进行斗殴的有关事实同时对视频截图进行了指认,截图中其持管杀跟在孟某乙后面。24、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怀鹤)公(刑)鉴(法尸)字[2014]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孟某乙自左后颈上部向左侧颈部至左胸锁关节有一15.0×4.5cm创口,创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带,可见左颈部肌群断裂,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完全断裂,第5颈椎左侧椎弓根劈裂骨折,可直视脊神经部分断裂。右侧腰部有一大小为2.0×0.1㎝斜行浅表创口。四肢未见脱位征象。常规解剖颅腔、胸腹腔除抢救时致胸骨体下部及第4、5、6、7肋骨骨折外,余均未见异常。结论:系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左颈部,致左颈部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25、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怀鹤)公(刑)鉴(法伤)字[2014]82、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分别证明梁某因头左顶部有一2.0×0.1cm创口,边缘整齐,创周无挫伤带,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覃某因右眼眶外侧有一4.3×0.2cm浅表划痕、左上臂外侧分别有5.5×0.5cm及4.0×0.2cm浅表划痕、左肘关节桡侧有一1.0×0.1cm创口、右肘关节背侧有一2.0×0.2cm划痕,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6、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出具的怀公(刑)勘[2014]419-1、419-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和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的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华盛天下城”项目工地西侧的工地大门附近。在大门内门卫岗亭前的水泥路面及大门外的地上有多处血迹,并在大门口提取到长138cm的蓝色空心方型铁管一根及长22cm的铁铲头一把、在保安室南墙外侧提取到长127cm的“T”型铁管一根、在岗亭北墙外墙脚中部提取到长79cm(刀柄上带有血痕)的长木柄茅镰刀一把。在保安室西南侧“华盛天下城”一标项目部院内南侧的板房与围墙间的过道内发现并提取到长度分别为134.5cm、143cm、132cm、135cm的长柄砍刀(俗称“管杀”)四把,长度分别为79cm、80cm的砍刀两把。27、证人肖某(陈某母亲)的证言,证明陈某与陈某平系同一人,是其儿子,出生时候叫陈某平,后来到怀化办理新户口名字叫陈某。到怀化后就一直使用陈某这个身份。28、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陈某平是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界岭镇先进村的村民,从小出生在村里,大概九几年一家人去了怀化生活。经辨认,证人谢某指认出陈某平与陈某同一人。29、户籍迁移证存根,证明1998年8月19日,陈某将户口迁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派出所,名字为陈某平。1998年8月31日,陈某将户口迁移出邵东县。2004年8月在迎丰派出所更改名字为陈某。30、邵东县公安局界岭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陈某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邵东县界岭乡先进村1组24号,其常住户口于2016年9月9日被注销。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受他人邀约与彭某、梁某等人为争强斗狠,持械与覃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等人相互斗殴,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陈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辩解自己虽然参与了斗殴,但是案发过程中没有砍伤他人,且是出于朋友义气为帮孟某乙而参与斗殴的理由,经查,有证人孟某甲、杨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彭某、梁某的供述与辨认、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视频截图辨认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故对被告人陈某的辩解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尹莹洁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