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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海洋,余祥木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海洋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695号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海洋,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海洋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00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杰人民陪审员  范娅人民陪审员  黄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