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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红群与裴云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群,裴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红群,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裴云奇,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谢红群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裴云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