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1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红群与裴云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群,裴云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红群,女,汉族,1971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裴云奇,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申请执行人谢红群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裴云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裴云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162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晓峰审判员 钱 军审判员 王华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中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