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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唐方贵、刘青华与杨各军、唐国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方贵,刘青华,杨各军,唐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唐方贵,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刘青华,女,汉族,197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杨各军,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唐国琼,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唐方贵、刘青华与杨各军、唐国琼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各军、唐国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