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富昊金属门窗厂、天津中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富昊金属门窗厂,天津中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富昊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北柳子村。法定代表人:刘继富,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G座108、109、110室。法定代表人:吕鑫,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富昊金属门窗厂与被执行人天津中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胡广春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