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高辉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82号罪犯高辉春,男,1973年10月17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作出(2005)白洮刑初字第121号刑事裁定,认定高辉春犯盗窃,私藏枪支、弹药,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4月、2014年9月为高辉春减刑1年5个月、1年3个月、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辉春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辉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辉春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