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4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习兵、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以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习兵,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以亮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410号之二原告:郭习兵,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无固定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提起诉讼、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代表人:施亚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以亮,男,生于1987年6月28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系江苏苏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习兵诉被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以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习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习兵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7元,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郭习兵负担。审 判 长 薛 明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人民陪审员 周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饶真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