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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邢作振与朱建新、朱正军、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作振,朱建新,朱正军,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483号原告:邢作振,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朱建新,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朱正军,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斌,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作振与被告朱建新、朱正军、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张斌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作振撤回对被告张斌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