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松与杨春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杨春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2165号原告:王松,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春奇,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王松与被告杨春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靳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的委托代理人王玮,被告杨春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杨春奇给付王松农资款合计23585元,诉讼过程中变更为要求杨春奇给付农资款21400元。事实和理由:王松在固镇县城关镇农资大市场从事种子、农药、化肥销售生意。2015年7、8月份之前杨春奇赊欠王松农资款21400元。2016年2月22日,杨春奇给王松写了一张金额为21400元的欠条。后王松多次向杨春奇催要农资款,但杨春奇拒不偿还。杨春奇辩称,2015年6、7月份,杨春奇欠王松农资款21400元属实,当时杨春奇从王松处购买玉米种时,王松承诺种子质量好,但实际收成不好,所以杨春奇一直没有给王松钱;2016年王松从杨春奇处拉走4745公斤小麦用于抵债(当时的市场价为2.10元/公斤),应从欠款中扣除。经审理查明:王松在固镇县城关镇农资大市场从事种子、农药、化肥销售生意。2015年6、7月份,杨春奇赊欠王松农资款21400元。2016年2月22日,杨春奇给王松写了一张金额为21400元的农资款欠条,后王松多次向杨春奇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杨春奇从王松经营的农资门市部购买种子、农药等农资,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杨春奇承认王松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松虽承认拉走杨春奇小麦用于抵偿债务,但双方对小麦的数量和单价存在分歧,本院无法认定上述小麦的价值,杨春奇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春奇给付原告王松农资款2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原告王松负担18元,被告杨春奇负担1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