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涛与韩可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韩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生于1971年10月2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韩可新,男,生于1966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李涛与韩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可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可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400元、案件执行费431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可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可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