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崔伟、王丽芝与被执行人黄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伟,王丽芝,黄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崔伟,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丽芝,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玉峰(黄峰),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伟、王丽芝与被执行人黄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大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