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廖奶党与周立祥、周树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奶党,周立祥,周树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3154号原告:廖奶党,男,195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阿生,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祥,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周树光,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霞浦县。原告廖奶党诉被告周立祥、周树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奶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立祥、周树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奶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周立祥、周树光连带赔偿损失11549.1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9日下午1时在霞浦县沙江镇白鹭村海域,周立祥及其妻子罗宝香自言海带苗失窃3片,便不断咒骂,约下午2时许开始诬赖相邻海带生产区的廖奶党儿子廖冬萍偷走。为证明清白、避免纠纷,廖冬萍主动叫周立祥及其妻子罗宝香到其海带生产区查看辨认,但周立祥查看时却故意用竹钩挑散廖奶党父子海带苗,廖奶党对此表示不满,双方发生争执,周立祥却用竹篙不断挥打隔船的廖奶党,廖奶党儿子廖冬萍见状,跳到周立祥船上与周立祥扭打在一起。为防止事态扩大,廖奶党就上到周立祥船上拉儿子廖冬萍,这时,周立祥的侄儿周树光在附近也上到周立祥船上,用竹篙打廖奶党头部、胸部各一下,周立祥猛打廖奶党胸口一拳。廖奶党受伤后,当晚入住霞浦县医院治疗,廖奶党住院治疗12天,医生诊断:廖奶党头皮裂伤、前胸部挫伤。因周立祥、周树光的侵权行为,导致廖奶党如下损失:医疗费6371.10元、护理费2064元、误工费1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1549.10元。周立祥、周树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13时许,周立祥及其妻子罗宝香在霞浦县沙江镇白鹭村海域种植海带苗时,与同村村民廖奶党及其儿子廖冬萍因海带苗事情发生口角,后周立祥、罗宝香与廖奶党、廖冬萍在周立祥船上发生互殴,双方都有受伤。廖奶党受伤后到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6371.10元。以上事实,有(2016)闽0921民初3154号案中廖冬萍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奶党在本案中提供的霞浦县医院病历材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纠纷过程中,廖奶党、周立祥负有同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廖奶党提供的公安卷、检察卷廖奶党、廖冬萍、邓盛贤笔录中,仅邓盛贤笔录载:“周立祥的侄儿周树光当时也在附近,这时候也赶到周立祥船上,跟廖奶党打起来”。除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周树光侵害廖奶党的事实,邓盛贤笔录属于孤证,故廖奶党主张周树光连带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廖奶党主张的赔偿项目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本院予以调整确定如下:1.医疗费6371.10元,廖奶党提供了住院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廖奶党住院12天,应扣除双休日3天,计算为:35107元/年÷12月/年÷21.75天/月×9天=1210元;3.护理费,廖奶党住院12天,应计算为:44896元/年÷12月/年÷21.76天/月×12天=2064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廖奶党住院12天,应计算为:50元/天×12天=600元;交通费,廖奶党主张500元,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元。廖奶党上述损失合计10545元,该损失应由廖奶党自行承担50%,由周立祥赔偿50%,即5272.5元。周立祥、周树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周立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廖奶党5272.5元;二、驳回廖奶党要求周树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廖奶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依简易程序收取50元,由廖奶党负担25元,周立祥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朝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琼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