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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10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汉东、高养根、高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高汉东,高养根,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10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高沟镇新沟工业区218号,组织机构代码05147847-7。法定代表人:曹中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汉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高养根,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高超,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汉东、高养根、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汉东、高养根、高超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汉东、高养根、高超元的3006587.3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小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