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黄金彩与林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彩,林炳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8279号原告:黄金彩,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炳坤,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原告黄金彩诉被告林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炎辉、被告林炳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金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林炳坤偿还原告黄金彩借款206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7日,被告林炳坤向原告黄金彩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黄金彩206000元。经原告黄金彩催收款项,被告林炳坤未还款。被告林炳坤辩称:确认收到原告黄金彩借款,但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可按原告黄金彩要求的借款金额还款,但不能按照原告黄金彩要求还款时间还款,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金彩与林炳坤系朋友关系。案外人黄金海于2015年9月7日向林炳坤转账80000元。黄金海确认系代黄金彩向林炳坤转款。黄金海于2015年10月6日通过存折取款220000元。黄金海确认取款后将现金交给了黄金彩。林炳坤确认从黄金彩处收到现金220000元。林炳坤于2015年10月7日还款100000元。2015年10月7日,林炳坤与黄金彩签订个人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黄金彩贷给林炳坤2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9月6日,以现金方式还款;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该借款协议为复印件,但林炳坤确认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黄金彩称,因2016年7月17日,林炳坤重新出具欠条,以欠条内容为准,所以个人借款协议原件还给林炳坤。2016年7月17日,林炳坤向黄金彩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林炳坤至今仍拖欠黄金彩借款共计206000元,本人承诺尽快归还上述借款。黄金彩称,其中的6000元为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7月17日的利息。林炳坤确认6000元为利息,但辩称也包括上述期间以后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本金部分。黄金彩向林炳坤出借借款200000元,有结算业务委托书、存折取款记录等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黄金彩与林炳坤就上述借款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6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林炳坤又于2016年7月17日出具欠条确认欠黄金彩借款共计206000元,承诺尽快归还,应视为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了新的合意。黄金彩主张其中的6000元为2015年10月7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的利息,结合欠条上“林炳坤至今仍拖欠黄金彩共计206000元”的字眼,本院采信黄金彩的主张。经核算,上述期间利息收取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的规定,可认定截至2016年7月17日,黄金彩向林炳坤出借的借款本金为206000元。关于利息部分。欠条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黄金彩可以催告林炳坤在合理期限内还款,但林炳坤未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金彩要求林炳坤偿还借款20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24日计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金彩与林炳坤并未明确约定逾期还款利息,黄金彩要求按年利率6%收取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林炳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金彩偿还借款20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原告黄金彩已预交),由被告林炳坤负担(被告林炳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伟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