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30264-9。被执行人陈洪贞,女,1956年3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8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州路6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30264-9。被执行人陈洪贞,女,1956年3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中疃镇后冯村后冯庄40户。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洪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罗凯: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