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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与黄忠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黄忠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011号原告: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天祝县某某镇法定代表人:张东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世斌,男,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职工,住址天祝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杨万明,男,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业务科职工,住址天祝县华藏寺镇,被告:黄忠华,男,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诉被告黄忠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黄忠华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供热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