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梁晓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378号原告: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龙春燕,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藏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梁晓虎,男,汉族。原告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吉天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梁晓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74元,减半收取计4137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探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