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兴超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56号罪犯顾兴超,别名二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薛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兴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6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顾兴超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兴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顾兴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本院认为,罪犯顾兴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兴超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