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62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等待将被告地址打听清楚后再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钟 文 柱审判员 刘德斌人民陪审员刘代茂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佳 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