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3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高军与江阴市青阳母婴坊婴儿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高军,江阴市青阳母婴坊婴儿用品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3194号原告:韩高军,男,汉族,住甘肃省。被告:江阴市青阳母婴坊婴儿用品店,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晨韵路*号。经营者:徐银平。原告韩高军诉被告江阴市青阳母婴坊婴儿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韩高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韩高军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韩高军已预交),由原告韩高军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