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红强与刘扬、刘雪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强,刘扬,刘雪琪,刘某,刘玉坤,刘跃娟,杨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1493号原告:孙红强,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亮,男,199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系原告之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莎,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扬,男,1997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刘雪琪,男,1998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刘某。被告:刘玉坤,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系刘某之父。被告:刘跃娟,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系刘某之母。被告:杨乾,男,1991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强诉被告刘扬、刘雪琪、刘某、刘玉坤、刘跃娟、杨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淑箐代理审判员 陈阳儒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