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4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翠红,彭光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光兵,赵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354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镇龙山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62624。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聂勇,该公司员工。被告彭光兵,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赵翠红,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光兵、赵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光兵、赵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