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谢红亮与桑国锋、杨东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红亮,桑国锋,杨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谢红亮,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桑国锋,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杨东霞,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谢红亮申请执行桑国锋、杨东霞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愿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成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