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淑华与屈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3542号原告李淑华,女,1965年9月12日生,满族,个体,住玉田县。被告屈腾龙,男,27岁,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屈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淑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审判员 桑秀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园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