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财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涛、张任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涛,张任更,王冰,山东省夏津县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财保88号之一申请人刘涛,男,1979年12月5日生,回族,安国市人。申请人张任更,男,193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代理人张立景,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系申请人张任更儿子。被申请人王冰,男,1987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夏津县人。被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运输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夏津镇北关街180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涛、张任更与被申请人王冰、山东省夏津县运输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冀0683财保字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冰驾驶的山东省夏津县运输公司名下的鲁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