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岱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岱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121民初2751号 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大洼镇兴华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娜,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 委托代理人:张继玲,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赵岱山,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诉状中列明)。 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岱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利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