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375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王玲(原告之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林,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峰,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普选,山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