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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8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375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王玲(原告之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景林,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峰,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普选,山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