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行审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阴千鼎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江阴千鼎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81行审184号申请人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81号。法定代表人蒋和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建东,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逸,该局立案中队中队长。被申请人江阴千鼎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宗言村前门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成虎。江阴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阴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千鼎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鼎上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日,江阴国土局作出澄土监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千鼎上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5年8月开始占用周庄镇宗言村集体土地0.89亩建设车间,目前已建成。该宗地地类为农用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千鼎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江阴国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千鼎上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0.89亩土地(595平方米)处罚款15元/平方米,共计8925元。同日,江阴国土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送达,千鼎上公司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他两项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江阴国土局催告后,千鼎上公司仍未履行。江阴国土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千鼎上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事项:1、退还非法占用的0.89亩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0.89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认为,江阴国土局作出的澄土监罚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江阴国土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国土局要求千鼎上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0.89亩集体土地、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