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孙XX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772号罪犯孙XX,男,汉族,1978年9月7日生,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泗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孙XX,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孙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孙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履行了全部财产刑,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2、罪犯孙XX的陈述证实,罪犯孙XX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山东省郯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拟假释人员孙XX的社会调查报告》证实,罪犯孙XX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徽商银行交款单据证实,该犯于2016年4月4日缴纳罚金三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孙XX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经孙XX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孙XX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